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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借阅

图书借阅规则(2023年修订)

第一条 读者可凭本人“校园卡”在各个校区图书馆借还图书;不可代借、冒借,违者一律按《图书馆违章处理工作规则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二条 读者在借书前,须自行检查书中有无污损、缺页等情况;如发现则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声明,交由工作人员处理。
第三条 借书总册数的限定:教职员工、研究生30册,含外文图书5册(医学分馆外文图书限借2册);本科生30册,含外文图书2册(医学分馆外文图书限借1册)。
第四条 借阅期限30天,借阅逾期将按照《图书馆违章处理工作规则》中的“第四条”的规定收取资料逾期占用费。
第五条 所借图书在寒暑假内到达借阅期限者,可在假期结束后的7日内归还,不作逾期处理。
第六条 所借图书在法定节假日内到达借阅期限者,应在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归还,不作逾期处理。
第七条 学生在外出实习期间(实习前以班级为单位凭院系证明,到图书馆办理延期手续)到期的图书应在实习结束返校后的7日内归还,不作逾期处理。
第八条 续借:每本书可续借2次,续借手续应在图书当次借阅到期之前的10日内登录我的图书馆自助办理;每次续借期限为30天。已被其他读者预约的图书不可续借。
第九条 预约:读者所需图书被借完时,可通过本馆主页以自助方式办理预约借书手续,并应从次日起通过网上查询系统查看预约的图书有无到馆。
预约图书到馆后,读者应亲自并及时地到被预约图书所在馆的借书处办理借阅手续。预约图书的保留期限为7天。
第十条 特藏阅览室、校友捐赠室、特殊资料阅览室、报刊与大套书阅览室等仅提供阅览、复印等有限服务,不外借。
第十一条 校区间图书委托借还:读者可在本校区委托借阅其它校区图书馆的图书,也可在本校区归还其它校区图书馆的图书。具体内容参见《图书委托借还服务工作规程》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图书借阅或委托借阅、续借、预约等服务将终止提供,待相关问题解决后读者权限方可恢复:
1) 借阅的图书已过期。
2) 欠款超过限额。
3) 其它违章。